2018年7月27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了兩份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的當事人分別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依據行政處罰決定書,兩家公司與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地區13家下游CNG(壓縮天然氣)母站經營者達成并實施了限定轉售CNG天然氣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規定,“嚴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氣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了終端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分別處以3876萬元和4530萬元行政罰款,罰款合計8406萬元。
這次處罰有幾個特點值得關注:1、這次處罰的是縱向價格壟斷,這種形式被處罰的在天然氣行業中尚屬首次;2、此次被處罰的是中石油旗下公司,而此前城燃企業經常抱怨監管部門為何總是選擇性執法;3、這次先由發改委立案查處,后來移交市場監管總局,體現了市場監管總局統一反壟斷執法的職責;4、本次處罰比例6%不低,處罰金額更是創了新高。
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發布對兩家天然氣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2018年1月26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對兩家天然氣公司達成并實施壟斷協議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共中央《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執法職責整合到新組建的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現將行政處罰決定書予以公告。
附件:1. 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8〕1號)
2. 行政處罰決定書(發改辦價監處罰〔2018〕2號)
附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8﹞1號
當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莊新三村乘北十四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等法律法規,本機關依法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交易相對人達成并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進行了調查。并于2018年1月22日依法向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其涉嫌違法的事實、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理由和依據,以及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或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沒有向本機關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沒有要求舉行聽證。本機關的調查情況和處理決定如下:
經查,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和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以下簡稱“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與哈爾濱、齊齊哈爾、大慶地區(以下簡稱“哈大齊地區”)13家下游CNG(壓縮天然氣)母站經營者達成并實施了限定轉售CNG天然氣最低價格的壟斷協議,違反了《反壟斷法》第十四條有關規定。
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一、限定下游CNG母站轉售CNG天然氣最低價格
1、召開會議商定最低轉售價格。2016年8月11日、8月25日,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相關負責人召集13家CNG母站開會,要求各家CNG母站向子站轉售價格不得低于2.25元/立方,并從2016年9月1日起統一執行。此前,各CNG母站根據市場狀況自行確定向子站的轉售價格,價格水平在1.76元/立方到2.30元/立方之間,但主要集中在2.00元/立方左右。
2、組織簽訂《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上述會議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組織下游13家CNG母站于2016年8月29日共同簽署了《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明確規定自2016年9月1日起CNG母站按照2.25元/立方最低銷售價格對外銷售CNG天然氣,任何母站不得低于最低銷售價格。
3、下發《補充通知》,推動最低限價付諸實施。2016年9月2日,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向13家CNG母站下發了《關于執行〈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的補充通知》,要求嚴格按照約定的最低限價對外銷售,對于拒不執行的,威脅停氣。
二、在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監督下,下游CNG母站實施了價格壟斷協議
1、下游CNG母站實施了最低限價。經查,從2016年9月日起哈大齊地區CNG母站即按照2.25元/立方最低限價對外銷售。
2、要求CNG母站定期上報銷售價格等數據,跟蹤最低限價執行情況。《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簽訂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要求CNG母站定期上報銷售對象、銷售氣量、銷售單價,跟蹤最低銷售限價執行情況;2017年4月19日,向CNG母站發放了《母站客戶調査表》和《母站客戶調查問卷》,對《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簽訂后的“外銷情況”“地板價執行情況”等進行了問卷調查,進一步跟蹤監督限價執行情況。
3、成立監督小組,監督各CNG母站最低限價執行情況,對拒不執行的以削減計劃、限氣盛至停氣相威脅。為監督下游CNG母站價格執行情況,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與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組織成立“監督小組”,通過現場檢查的方式,重點監督各家CNG母站價格執行情況。
另查明,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2016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6.46億元。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間筆錄、銷售數據、財務數據等證據材料為證。
三、本機關處理決定、理由及依據
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屬于達成并實施“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壟斷協議的違法行為,嚴重排除、限制了天然氣產品的市場競爭,損害了終端客戶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考慮到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在調查過程中能夠積極配合,如實陳述相關事實,及時自查自糾,撤銷了《哈大齊CNG市場銷售協議》并進行全面參改,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九條規定,本機關處理決定如下:
(一)責令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二)對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大慶油田公司天然氣分公司處以二〇一六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六億四千六百萬元百分之六的罰款,計3876萬元。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三款規定,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應當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攜本行政處罰決定書將罰款上繳國庫。收款人全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中央財政匯繳專戶;賬號:7111010189800001077;開戶銀行:中信銀行總行營業部。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和第(三)項規定,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同時本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中石油大慶油田天然氣分公司如對上述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或者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訴訟期間,本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附2: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行政處罰決定書
發改辦價監處罰﹝2018﹞2號
當事人: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
住所:黑龍江省大慶市讓胡路區乘風大街608號-16023
(中間內容與1號決定書相同,不再重復)
據處罰決定書,原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發壟斷局做出的處罰包括:
1.責令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
2.對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處以2016年度CNG天然氣銷售收入6%的罰款。中石油天然氣銷售大慶分公司2016年CNG天然氣銷售收入為7.55億元,罰款額為45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