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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來源:國家能源局 | 作者:國家能源局 | 發布時間: 2019-06-04 | 1231 次瀏覽 | 分享到:
為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油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維護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按照油氣體制改革任務要求,我們制定了《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國家能源局《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國能監管〔2014〕84號)同時廢止。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提高油氣管網設施利用效率,促進油氣安全穩定供應,規范油氣管網設施開放行為,維護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的合法權益,建立公平、公正、競爭、有序的市場秩序,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油氣管網設施是指符合相應技術條件和規范,并按照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核準或者備案手續且已取得合法運營資質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氣管道,液化天然氣接收站,地下儲氣庫等及其附屬基礎設施,不包括陸域及海域油氣田生產專用集輸管道、煉化企業生產作業區內的專用管道、輸送非商品質量標準的油氣管網設施、軍工或涉密油氣管網設施和城鎮燃氣設施。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及其所管轄其他海域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

城鎮燃氣設施公平開放執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三條 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應當堅持保障安全、運行平穩、統籌規劃、公平服務、有效監管的工作原則,按照油氣體制改革和天然氣產供儲銷體系建設要求有序推進。

第四條 國家能源局負責除城鎮燃氣設施以外的全國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建立健全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規章和工作機制,協調解決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問題,負責海域和跨區域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組織并指導各派出機構開展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監管工作。

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除城鎮燃氣設施以外的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能源、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依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工作。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城鎮燃氣設施公平開放監管工作。

第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是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的責任主體,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建立相應的規章制度,公開開放服務的條件、程序和剩余能力等信息,公平、公正地為所有用戶提供油氣管網設施服務。

第六條 相關油氣行業組織應當發揮行業協調作用,參與油氣行業信用體系建設,促進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

第二章 公平開放基礎條件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各類資本參與投資建設納入統一規劃的油氣管網設施,提升油氣供應保障能力。

第八條 國家和地方油氣發展相關規劃應當充分考慮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資源供應及市場需求中長期變化等因素,對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提出總體要求,為公平開放創造有利條件。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和公平接入,逐步實現油氣資源在不同管網設施間的靈活調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不得阻礙符合規劃的其他管網設施接入,并應當為接入提供相關便利。

油氣管網設施互聯互通的相關企業應當加強信息共享和調度協同,保障油氣管網設施安全平穩運行。

第十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對輸送、儲存、氣化、裝卸、轉運等運營業務實行獨立核算,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推進油氣管網設施獨立運營,實現和其他油氣業務的分離。

第十一條 各地應當按照國家要求減少油氣供應中間環節和層級,有效降低油氣運輸費用。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不得以統購統銷等名義拒絕開放油氣管網設施。

第三章 公平開放服務基本要求

第十二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無歧視地向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提供油氣輸送、儲存、氣化、裝卸、轉運等服務,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拒絕與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簽訂服務合同,

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油氣管網運營機制改革到位前,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保障現有用戶現有服務并具備剩余能力的前提下,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向符合開放條件的用戶開放管網設施。

第十三條 原油、成品油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在商品交接及計算運輸費、儲存費時,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計量。天然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接收和代天然氣生產、銷售企業向用戶交付天然氣時,應當對發熱量、體積、質量等進行科學計量,并接受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的計量監督檢查。國家推行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于本辦法施行之日起 24 個月內建立天然氣能量計量計價體系。

第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服務價格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規定的價格政策向用戶收取服務費用;實行市場化定價的,收費標準由供需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根據市場需求和設施運行特點提供年度、季度、月度及可中斷、不可中斷等多樣化服務。

第十六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加強應急保障體系建設,依照各自職責確保油氣管網設施運行安全,保障油氣資源可靠供應。

第四章 信息公開

第十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通過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等途徑,公開油氣管網設施基礎信息、剩余能力、服務條件、技術標準、價格標準、申請和受理流程、用戶需提交的書面材料目錄、保密要求等。相關信息發生變化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及時更新。

用戶合理要求的其他相關信息,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向提出申請的用戶披露。

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油氣管網設施開放信息公開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在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于每年 12 5 日前公布下一自然年度各月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每月 10 日前更新本年度剩余各月度的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

具備條件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實時公開油氣管網設施剩余能力。

第十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每季度在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指定的信息平臺和本企業門戶網站公布上一季度服務對象、服務設施、服務時段、服務總量等不涉及商業秘密的油氣管網設施服務信息。

上款規定的信息公開內容包括對所有用戶的服務信息。

第五章 公平開放服務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制定并公開申請材料目錄等相關內容。

用戶根據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公開的申請材料目錄等內容,提交必要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一條 國家鼓勵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通過網絡平臺接受用戶申請。

第二十二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采用集中或分散方式受理用戶申請。

采用集中方式受理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公開發布開放服務公告,受理結果應當向所有申請用戶公開,并報送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

采用分散方式受理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于收到用戶申請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回復是否提供開放服務。

對不符合開放條件和要求,或存在信息造假、重大違約等行為的用戶申請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可以終止。

第二十三條 對由政府部門明確需承擔國家或區域重大應急保供責任的油氣資源、經國家確定的列入煤炭深加工產業規劃的煤制天然氣和煤制油等油氣資源,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以簡化申請、受理流程,優先提供開放服務。

第六章 公平開放服務合同簽訂及履行

第二十四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就油氣管網設施開放事宜達成一致的,在正式實施前應當及時簽訂服務合同,對服務時段、服務油氣量、服務能力、交接點與交接方式、服務價格、油氣質量、交付壓力、管輸路徑、檢修安排、計量方式、平衡義務、安全責任、違約責任及免責條款等內容進行約定。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簽訂的服務合同在“信用中國”網站備案(登記)。

第二十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嚴格遵守合同約定,無正當理由不得拖延或取消合同執行,不得為提高管輸收入而增加管輸距離。

第二十六條 用戶應當遵守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發布的油氣管網設施準入相關技術管理準則和操作程序,按合同約定嚴格履行油氣資源交付和提取義務,遵守合同約定的滯留時限等要求。

用戶未按照合同約定充分使用油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支付服務費用;情節嚴重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報告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按照規定將違約用戶情況報送有關部門列入油氣領域失信名單。

第二十七條 用戶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油氣管網系統平衡運行的相關義務。用戶未能履行相關義務的,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可根據合同約定以及國家標準采取強制平衡措施。

第二十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與用戶應當對開放服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責任和義務,并對因泄密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經濟賠償和法律責任。

第七章 監管措施及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及時將不予受理的用戶名單及相應情況報送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應當按照監管要求定期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送油氣管網設施相關情況,包括管網設施基本情況、運營情況、限(停)產檢修計劃及執行情況、輸送(及儲存、氣化、裝卸、轉運)能力及開放情況、對申請用戶出具答復意見情況、價格情況、存在嚴重違法違規或違約的用戶情況等。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履行監管職責的需要,可要求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報送與監管事項相關的其他信息和資料。

第三十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采取下列工作措施實

施監管,有關企業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予以配合:

(一) 進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實施監管;

(二) 詢問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的工作人員,要求其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三) 查閱、復制與監管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

(四) 通過企業數據信息系統對相關信息進行調取、分析。

對于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可依法依規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不屬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監管職責范圍的,可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委托專業機構協助開展工作。

第三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不定期抽查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信息公開、開放服務合同簽訂及履約等情況,并適時將抽查情況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對存在爭議的開放事項,用戶可在收到答復意見之日起 30 個工作日內提請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可根據實際情況出具協調意見。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和用戶在履行開放服務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提請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進行協調和調解,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申請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第三十三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監管工作需要編制并發布監管報告,公布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相關情況。

第三十四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可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投訴舉報。

第三十五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信息公開、信息報送、受理時限、公平服務等相關規定的,由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有關處理情況可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用戶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向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國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機構可向其他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進行通報:

(一) 提供虛假文件、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的;

(二) 違反保密要求,泄露相關數據信息的;

(三) 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重大損失或嚴重影響的;

(四) 惡意囤積油氣管網設施服務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行為的。

第三十七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不按照要求進行商品計量的,或者計量監督檢查結果不合格的,由政府計量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 油氣管網設施運營企業違反本辦法,情節嚴重的,可按照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有關規定進行懲戒。

第三十九條 相關主管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問責和責任追究。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辦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跨區域油氣管網設施是指跨越國家能源局兩個及以上區域監管局轄區范圍的油氣管網設施。

(二)用戶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相關產業政策的油氣生產企業、貿易商、油氣銷售企業及大型終端用戶,包括原油、成品油(含煤制油、生物質油等)、天然氣(含煤制天然氣、煤層氣、頁巖氣、致密砂巖氣、生物質氣等)生產企業、城鎮燃氣企業、油氣零售企業及煉化企業、燃油(燃氣)發電企業、油氣工業用戶、其他大型油氣直供用戶等。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國家能源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國家能源局《油氣管網設施公平開放監管辦法(試行)》(國能監管〔201484號)同時廢止。